男子存4840万1小时内被女行长转走,银行:行长的错,我们无责
近5000万资金存入银行,一小时后不翼而飞,银行称“是高管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案例摘要】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会和银行打交道,存款、贷款、买理财,银行覆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多余的资金存入银行也符合中国人的储蓄习惯,任先生也不例外。2019年,任先生经朋友李先生介绍,认识了南宁某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梁某,“我通过梁某办了1600万的大额存单,利息比其他银行高一些,放心,我把她介绍给你认识,你的钱也可以通过她存。”基于与李先生的朋友关系,任先生联系了梁某,称自己有大笔资金想办理大额存款,众所周知,银行对于存款的需求是非常大的,梁某表示非常欢迎任先生办理业务。于是在接下来的一年里,任先生陆续在梁某所在的银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累计存入4840万元资金,每次办理业务时,任先生都是在普通的银行柜台办理,随后去到梁某的办公室拿大额存单。起初,任先生对这种方式也表示过怀疑,为何不直接在柜台拿存单?梁某对此做出了解释“因为资金量比较大,再加上任某是VIP客户,需要由总经理亲自核实并交给客户”任先生对梁某的解释半信半疑,但是在他办业务期间,所有碰见梁某的人都称呼梁某为“梁行”,她的工作名片上也写明了身份为“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再加上其办公室标注“总经理办公室”,任先生对梁某的身份就深信不疑了。而且存单是由梁某放在信封里面,信封上面还有梁某的本人签名,有梁某这个银行高管背书,任先生对由梁某亲自交存单的行为也就不再怀疑。但是在2019年5月22日那天,任先生被一个消息震惊到了。“梁某被抓了你知道吗?就是给我们办存单的那个梁某,你快去查一查你的钱还能不能取出来”任先生通过李先生知道了梁某被抓的事情,但是他有点懵,因为在前一天,任先生还和朋友在梁某的办公室就存单的问题与梁某讨论,怎么会突然被抓呢?任先生随即带上自己在半年前办理的7张大额存单去柜台取钱,果然,银行柜员看了存单后称存单是假的,钱已经取不出来了。“这可是我全部的积蓄,而且钱都是在在银行柜台通过柜员存进去的,梁某只是给我存单而已,怎么可能会是假的呢?而且存款需要我的银行卡密码,我没有告诉我任何人,这个钱是怎么取出来的呢?”根据银行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任先生陆续办理的7张大额存单都是在存入后一小时就被一个叫“时某”的人转走,且转走后就被销户,但是在整个过程中,任某并没有收到任何短信提醒,只有在银行系统内部对任某的账户进行查询才能看到转款情况。大家都知道,按照正规的流程,取款是需要密码的,销户是需要本人在场并亲自办理的,现在钱在任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走,任某当然有理由相信是梁某在捣鬼转走了钱。“是梁某安排我在柜台办理存单,事后将存单交给我,但是这些钱在存进去之后未经过我本人同意就取走并销户,除了梁某之外,经手我的钱的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对这个事情肯定也是知情并且提供了相关帮助的,不然就凭梁某一个人怎么能办这么多事情?”任先生的网银存取记录显示,7笔存款都是办理的大额存单业务,最高的一笔1000万,最低的一笔210万,最慢1个半小时被一个叫时某的人转走。该银行南宁分行的行长对此的解释是“取款只需要三要素,即身份证、存单、密码,有了这三样任何人都可以把钱取出来”任先生称,身份证自己一直妥善保管、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至于存单,在梁某交给自己后一直在自己家放着,所以继续问行长,明显这三要素都不符合,那么怎么把钱取出来的,钱取出来后又去了哪里?但是行长对此没有继续回应。任先生在这件事后遭受到了巨大的打击,因为全部的4840万资金并不都是他个人所有,其中有一半是他从亲戚朋友那里借的钱。“我是做生意的,现在因为这个事情公司资金链断了,公司马上就垮了,而且我的亲戚朋友听说这个事情之后都在找我要钱,我都没脸见他们”陷入资金困难的任先生不得不将自己的公司、厂房、房子、车子拿去抵押以还清贷款,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因为梁某的行为变得支离破碎。最开始办存款业务的何女士是任先生的母亲,现在何女士因为受不了这个事情的打击已经病倒。现在任先生最大的诉求就是能早日拿回来自己的钱,但是银行对此回应称,吸收资金和用存单去取款是梁某的个人行为,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那么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样的呢?法院查明,在2018年的时候,梁某以对外许诺高额利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人员吸收资金,但是在过程中需要返还客户高额本金和利息,于是乎,梁某就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同时将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替换,以这种方式窃取客户大额存款的想法。2018年至2019年,梁某以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除了给予银行正常存款利息之外,还给予高达4.5%的月息。同时,梁某还让自己实控的汽车销售公司财务主管时某负责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在伪造完银行票证之后,梁某提出,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存单,必须要在她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才能打开。梁某就用这种方式,让客户无法及时检验存单的真实性。而且在存单封存后,梁某要求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其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梁某在被害人到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让时某以企业方代表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按时某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进行存单封存时,梁某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际将真实存单调换,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某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某和时某控制的账户。最后,法院以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以梁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以梁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合计决定对梁某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20万。作为梁某同案犯的时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20万;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5万元;被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3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8万元。案例参考资料来源大风新闻,和讯网法律分析(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应该对梁某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呢?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梁某并没有直接指示银行的工作人员为自己盗取被害人钱财提供直接帮助,银行普通员工没有也无法认识到梁某在进行违法操作,在被害人存款时,银行的操作是正规,是梁某本人客户的真实大额存单进行伪造并替换,因此银行不应该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梁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梁某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务占为己有要看梁某的正常职务是否涉及到大额存单的制作及存单的取现。梁某虽然是银行高管,但是本案中其主要利用被害人对其身份的信赖关系,其伪造存单并要求客户统一设置密码的行为并不是其职务行为,而是利用自身的高管身份,让被害人对其产生信任,因此不能评价为职务侵占罪。2.梁某的行为为何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梁某在任先生等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大额存单并进行替换,事实上已经构成了窃取财物,同时因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结语也希望广大读者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即使是银行高管或者金融业从业者等正规场合工作人员承诺给予高利诱惑,也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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